記者調查|貴溪一村委會被疑擅自出租集體土地

來源:  江南都市報     |    日期:  2023年04月07日     |    制作:  陳凱     |    新聞熱線:  0791-86849110

  江南都市報訊 倫藝菲 全媒體記者范晶攝影報道:看著村小組集體土地上一排排整齊覆蓋的光伏板,村民張年生、張春球愁容滿面,既沒分到租金,也無法用于他用。

  2020年,貴溪市天祿鎮坂上村委會將坂上組的集體土地出租給貴溪市伸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60MW光伏發電項目,至今坂上組原理事長張年有、村民張年生、張春球仍對集體土地被出租一事表示質疑。

  張年有向記者反映,村委會將村小組集體土地出租建光伏發電項目一事未經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只是由村委會找了幾名非村小組代表的村民在土地租賃協議上簽字,屬于擅自出租集體土地。

  為此,記者前往貴溪市天祿鎮坂上村進行調查。

  “代表會議”參會人員非代表 村委會被疑擅自出租集體土地

  根據村民提供的《貴溪市60MW光伏發電項目土地租賃協議》(以下簡稱《租賃協議》)顯示,2020年5月20日坂上村委會與貴溪市伸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伸陽公司)簽署了土地租賃協議。

  《租賃協議》附件處寫明,簽署當日召開了“坂上組代表會議”,本次會議代表共8人,參會代表7人同意將村小組集體土地租賃給伸陽公司,租期20年,期滿自動續租6年,租金為150元/畝/年,每三年漲租一次,每次漲幅5%。

  張年有于2017年至2020年擔任坂上組理事會理事長,他告訴記者,所謂“坂上組代表會議”參會人員并非村小組代表,坂上組也從未選舉過代表,每當有重要事項需要村民決議時,都是召開村民大會,通知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農戶的代表參加。

  張年有稱,自己作為村小組理事長也參加了上述“坂上組代表會議”,會上明確提出重大事項應該召開村民大會,由村民決議通過后才能在《租賃協議》上簽字,但村委會并未聽取自己的建議。

  新農村建設“代表”能否作為村小組代表簽署協議?

  現任坂上村黨支部書記張建軍稱,2020年自己在坂上村委會任會計,不清楚光伏發電項目具體情況。

  張建軍說:“如果在租賃協議上簽字的村民不屬于村小組代表,他們就不應該簽字,具體情況應該問當時的村支書汪迎春。”

  2020年擔任坂上村黨支部書記的汪迎春告訴記者,2019年坂上村實施新農村建設,根據坂上組的實際情況,每幾戶選了一名村民處理新農村建設事宜,由此就產生了在《租賃協議》上簽字的這7名“代表”。

  汪迎春說:“這7名村民既然能作為新農村建設‘代表’,反正都是村里的事,都可以的。”

  記者先后向坂上村兩任黨支部書記提出,能否提供選舉新農村建設代表、坂上組代表的會議紀要,但此二人并未出示。

  “新農村建設涉及到房屋拆遷、修補、修路等事宜,當時只是每幾戶找了一名村民來幫忙,做一些輔助工作,并非作為代表。”張年有說。

  天祿鎮政府相關負責人稱應由村委會給出說法

  陳繼海曾作為貴溪市伸陽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發電項目授權代表,與坂上村委會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在采訪中他表示自己已經離職,當時村民簽署土地租賃協議等事宜均由村委會完成,也沒想到會發生這種事。

  據了解,現任貴溪市天祿鎮人民政府二級主任科員的劉新華(原貴溪市天祿鎮人民政府紀委書記)、現任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組副組長的張眾良(原綜治辦干事)均為當年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劉新華回憶道,當時召開光伏發電項目會議時,是由坂上村委會組織村民“代表”來參會,其中有個別村民當場簽了名,其他村民會后也陸續在租賃協議上簽了字。

  “租賃協議上簽字村民是否屬于村小組代表,應該由坂上村委會給出說法,提供相應材料。”劉新華認為,村小組是否選舉代表,村委會、村小組理事會應該最清楚,按流程來說,即便村委會換屆,村民選舉村小組代表也應有會議紀要等相關材料在村委會備案。上述說法也被張眾良證實。

  律師認為租賃協議效力待定 應重新召開村民大會

  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子君認為,在村小組并未選舉出代表的情況下,所謂村小組代表無權決定重大事項。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李子君認為,伸陽公司對于村小組是否召開了村民大會等應盡到審查義務,伸陽公司、村委會如果明知決策程序違法,仍繼續與沒有被授權的“村小組代表”簽訂租賃協議,這個協議效力應當待定。

  “現在應當舉行村民大會,表決是否追認租賃協議效力,如未能形成一致意見或不同意租賃,那么可以提起訴訟,以惡意串通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李子君說。

  值班編輯:嚴佳成

  值班審核:范俊杰

  值班編委:朱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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